【回顾|微讲座】第64期:融资这件事儿,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坑!

发表于 2017-3-16 15:01:18

很多人会很疑惑,我的项目做得非常好,却总是不受投资人的青睐;或者我的项目不知道如何去打磨才能让资金翻涌而至。而大家都不知道,融资这道坑,究竟有多深?

为此,创客街专门邀请到悦合同创始人、盈科律所资深律师,王悦虹律师,为各位在融资路上苦恼的创业者答疑解惑。

王宇虹 | 悦合同创始人

王宇虹,悦合同创始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创办了悦合同。担任过超过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客户防范和管理法律风险,包括:企业治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并成功办过融资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疑难合同纠纷案件。

课程精选

诈骗?还是融资?

很多创业者都会耿直地认为融资就是别人给的钱,不会遇到骗子的。请不要存侥幸心理,觉得小恩小惠就可以让这些聪明的投资者将数百千万的自己给你,要知道,每个投资者他都会非常小心把控风险的,不会通过这个方式来投资,那他绝大可能是一个坑,有出无进,我们的客户听到我们的分析后恍然大悟,后来这个客户也不知道什么地方得知这个投资方,剩下的其实就是一个大骗局。一般来说正规的投资机构都有自己的管理经费,当他们决定投资一家公司或将一家公司纳入考察范围的时候。都会自行负责这些费用的。而收不这些费用的企业往往都不会是一个正规的投资机构。所以创业都是有风险的投资,也是有风险的下海,真的需要谨慎

投资?还是借贷?

说说创业企业都存在融资的一个需求,但是又受制于目前市场以及金融环境,许多中小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就有可能产生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一个现象。你拿到的融资款呢,还是在向投资人借钱呢?某企业与某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以现金形式向该企业投资二十万元投资年限为一年,期满后投资方就可以随时从这个企业撤回他所投的所有资金。投资方不参与这个企业的管理也不承担这个企业的亏损以及债务。但是这个企业必须保证投资方按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红利。这份投资协议签订后,这个企业立刻就收到了投资款,并且给投资方写了一个收据,今时今日收到投资方某某入股资金二十万元证。投资期满后,这个投资方请求这个企业支付相关款项,但是这个企业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投资方很无奈就起诉到法院那里去。而法院认为,虽然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但是从协议内容看,投资方仅仅是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而是要一个固定的收益,这种其实就是名为投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民间借贷,投资方主张的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投资协议约定的分红款,实际上是双方对利息的一个约定。即使在企业资金困难,没有利润的情况下,真想要承担投资方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一个利息。此实践中大家在融资过程中签订的名称,虽然为投资协议,那还真不一定是投资协议哦。

保密条款?还是排他条款?

企业融资的时候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投资意向书,以前就有客户咨询过我们投资意向书的排他条款,仅仅是起到一个保密的作用吗?保密条款一般仅是规定在没有经投资方的同意下不得向其他人披露协议的内容。并没有限制你不得向其他投资方寻求投资,你只需要遵守一般的保密义务就可以了。而排他性条款是规定企业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在这个期限内企业不能跟其他投资者进行类似的一个交易谈判。其实排他性条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坑。在企业急需要融资的时候很容易陷入一个被动的地位,限制了与其他投资方磋商的机会。丧失时机。因此你们看到协议中有这种排他条款的时候请一定要谨慎,尽量避开这类条款。

投资人要多少股权?为什么?

有创业者问我们给多少股给投资方好呢,也有投资方问我们,我们要企业多少股份好呢?法律规定,股东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就有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的权力,也有权利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时候打法院去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如果投资人要到百分之十以下,那创业者当然是窃喜啦,可是有些投资人狮子开大口需要百分之二十以上,那就要注意了,给投资人的股权真的不宜超过百分之二十。因为投资很多收拾不干活的,如果过高又不干活将来多轮融资后。告诉我他的股权稀释掉真正实干的工作积极性会有所影响。每次投资人咨询到我们也是建议他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股权。不过投资方要到百分之三十三点四的股权,那企业就要注意了。为什么呢?一个公司整体的股权比例是百分之一百投资方要到百分之三十三点四的股权。那就是存在一个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而剩下的全部股东加起来都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那就意味着投资人这一个超过三分之一的表决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权利。公司的一些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重大事项,投资方就可以一票否决掉。投资方拿到的股权为百分之五十一的时候就相当于给他半只翅膀了,一般的事项都可以自己决定。但是想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这些,还不能说了算。如果这个投资方拿到的股权超过三分之二。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整个公司,几乎都是由他操控。公司的简直合并分立解散啊或者是变更公司形式都是由他说了算。那你这个创业者就是为他人做嫁衣咯!

股权和分红权能否相分离?

其实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分红权和表决权的分离,股权中的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可以拆分的。表决权是源于股东的出资,一般来说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谁出钱多,谁的话语权就打,谁实缴的出资比例多谁分红就多,当然这是一个公平的分配方案,然而公司法是允许不按照这种出资比例来分配表决权和分红权的。有的投资者进来它并不是为了权利,尽是奔着公司利润来的。那你们就可以协商不给表决权或者表决权给少点。很多企业往往不晓得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分红权和表决权的分离。顾权重的分红全套表决权他是可以拆分的。我们在给企业设计员工激励股权的时候是怎么操作的呢?往往给企业起草一份股权激励协议。让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是这样子明确的。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仅是有收取分红的权利。不想有对目标公司的决策权。表决权或者投票权。这样子员工的股权就不具备了工商登记股权的一个性质。从而让股权中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很好的拆开。

融资排三名的争议是什么?

我们对司法数据进行了一个研究分析发现拖欠融资款在融资纠纷类别中居首位。实物中大量的案例显示。客户对融资款支付的约定较模糊。以至于签订合同之后不能严格约束投资方支付融资款的义务。又有”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融资款“这个条款,你们知道不合同签订后,什么时间呢?没有说明是三天呢,一年呢。所以我们审查融资的投资人的那个投资协议的时候就会补充。没个具体的年月日前一次性的付融资款。如果确实不能一次性付款的话。纳粹设置分期付款,但也要明确好是具体在某个年月日的时候分期付。与此同时,我们还会跟客户设置逾期支付融资款的一个违约责任。和占大比例的是转让效力这个真一点。对于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协议是否有效在实务中也是产生很多纠纷。由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投资人的优先权有多少种?

这是一个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了就会。直接导致这个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我们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上设计这个投资协议。那我们会在协议上明确已经经得了股东会同意通过,并且该企业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我们的司法统计发现。不配合投资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的,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登记或者是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是设置股权变更登记条款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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